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发布本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庄窠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委县政府积极推进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建设,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不断加大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扩大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
1.抓好各类规划公开。积极主动公开庄窠乡乡经济和社会年度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修编情况,同时做好各类规划解读工作。
2.抓好财政信息公开。按照县主管部门要求发布惠农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权债务等信息,财政信息规范化标准化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及时发布各类惠农补贴政策,并推动各村发布补贴、政策等信息,公开影响范围持续扩大。
3.提高政策解读水平。严格按照政策解读要素要求开展政策解读,采取简明问答、图表图解等多元化形式对本乡镇政策进行解读,方便群众解惑。
4.切实加强回应关切。积极围绕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民生保障等方面加大主动公开和回应关切力度,切实提高便民程度。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度,我乡未收到依申请公开。全年全乡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3年,我乡进一步落实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要求,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明确部分分工协作,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促进信息发布内容以及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已发布信息的常态化核查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乡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在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在线服务、公众互动等方面做细、做实。不仅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还提升了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务公开发布效率。
(五)监督保障
我乡定期围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反馈问题,第一时间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从问题整改中不断汲取经验,减少重复性的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实效。完善社会评议机制。多渠道监督,坚持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体系,通过举报电话、投诉窗口、监督信箱等渠道,推进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群众呼声、解决存在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21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提高;
二是各领域信息公开不平衡,内容不够丰富;
三是还存在公开的形式单一的问题,多是以张贴的形式进行公开,对现代新媒体利用的少。
(二)改进情况
一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等制度,促进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积极推进一般事项公开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三是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严格按照要求公开工作内容,确保完整、及时、准确、多形式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未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