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曲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曲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23 发文日期 2024-12-23
主题分类 效力状态 有效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曲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保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以曲阳县人民政府及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2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1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3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曲阳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废止理由

    

1

《曲阳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市级文件已重新修订

2020曲府办79

2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阳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曲府办20218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失效理由

文号

1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阳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期已过

2017曲府办5号

 

 

 

 

 

 

 

 

 

 

 

 

 

 

附件3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曲府规1号)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将第五条、第七条合并表述为“曲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下达的储备粮储备计划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下达的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规模,同时向市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与其他经营性粮食混合存放,应当专仓保管储备粮并设立仓储标示牌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经营性粮食业务混合经营。

4.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中央省和市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

5.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通报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并逐级上报至省、市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6.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县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储备粮轮换前后的质量品质检测按照职责对购销、轮换的县级储备粮库存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品质进行抽查检测

7.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县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须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征得县财政部门同意。

8.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中央、省和市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准执行。”

二、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将三、(四)中“备案登记”修改为“使用登记”。

三、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曲府规1号)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一)提出申请。出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出让申请书;

2.标的权属证明;

3.出让申请人身份证明;

4.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5.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6.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布信息。审核通过后,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征集意向受让人。

(四)确定意向受让人。对流转交易项目有交易意向的,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对意向受让人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意向受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人。

意向受让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意向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4.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人的,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等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网络竞价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

拟受让未在河北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出让登记的农村集体资产的,参照上述意向受让人提交需要的资料。


附件4:

 

曲阳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2020曲府137号

2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曲府办36号

3

《曲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曲府68号

4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2023-44

5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和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2曲府48号

6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7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府办20219号

8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曲府办202414号

9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曲府规1号

10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曲政

2号

11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阳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曲府办

6号

12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阳县中心城区建筑风格引导及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曲府76号

13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阳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20曲府61号

14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曲府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