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为方便工作沟通,请于8月3日前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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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3.以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平台,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5.坚持专款专用,社会保障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参保补贴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参保补贴范围:曲阳县行政区域内,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参保补贴对象和条件: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全部土地的家庭,或者被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承包户自愿将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并解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后,视同完全失去土地的家庭,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未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能纳入补贴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本意见实施前被征地的农民,不纳入本范围。

基准日的确定

补贴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

  、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人员(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人员,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男减去45、女减去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在征地时按企业(非国有)职工身份参保和灵活就业缴费的,缴费期间的补贴年限不大于被征地时确定的补贴年限。已享受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补贴。

、参保补贴方式

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含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处于缴费期的,可采取一次性计入、逐年计入或按照相应缴费档次代缴保费等方式落实。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先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履行个人缴费义务,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费档次,累计缴费15年且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增发参保补贴应享受的待遇增发部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帐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报,以社保经办机构收取的年度缴费额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部分;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逐年报销。

采取代缴或报销方式的,缴费补贴额度用完为止。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补贴仍有结余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余额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补贴对象死亡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待遇领取条件的,自补贴计入次月起按规定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补贴额除以139计发加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终身,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风险基金列支。

、资金筹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在参保补贴资金筹集方面给予补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补助金额由村民委员会召开农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为贫困人口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用地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计入征地成本。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垫付社会保险费,在土地出让后再由县财政部门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社会保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原则上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社会保障费提取标准按照满足需要、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结余等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为20%与我县片区价同步调整,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社会保险费不足时由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风险基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从土地纯收益中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标按土地纯收益10%专户储存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不足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风险基金不足,由县财政解决。

、社会保险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支出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险费及风险基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收入户。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预存款分别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及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持《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由县财政部门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资金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或其他支出。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社保费收缴单位的收据凭证。

需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贯彻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工作原则,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为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密切配合、协调联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履行牵头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经办服务及社会保障费收缴等。具体承担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社会保障收入户、支出户的管理及相关经办业务。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核定征地面积,组织征地调查登记、测算收缴补贴资金、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确定资金及时到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情况审核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并核实被征地家庭的土地面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确立成员

(七)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工作,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确保准确无误,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各部门。

(八)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其他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原《曲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0】曲府36号)停止执行过渡期间征地项目社保费的征缴和补贴按原文件执行

(一)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五年,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曲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停止。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