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曲阳县路庄子乡人民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曲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quyang.gov.cn/)是曲阳县政府官方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 通过民政局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查阅。
3. 其他方式:通过广播、会议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5.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5. 联系电话:0312-7745121。
6. 地址:曲阳县路庄子乡路庄子村路庄子乡人民政府。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路庄子乡人民政府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曲阳县路庄子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曲阳县路庄子乡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曲阳县路庄子乡路庄子村路庄子乡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2-7745121。
邮政编码:073100。
电子邮箱:luzhuangzi@126.com。
(二)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曲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去政府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为身份证或护照、法人(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电子版和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申请方式有:
1. 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本单位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路庄子乡党政办,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3.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电子邮箱:luzhuangzi@126.com。
4.路庄子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乡政府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10.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