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县城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强化我县群众节水意识,环保意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
三、收费主体
曲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收费单位
曲阳县恒发供水有限公司
五、收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六、征收范围
向县城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即县城区内,凡使用集中供水(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七、收费对象
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所有产生污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服务业、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八、征收方式
使用集中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曲阳县恒发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九、减免征收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相关部门核准,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
十、其他说明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各用户一旦发现违反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行为可以向曲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312-7740123。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