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民居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区划内民居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保护好我县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资源,规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区划”)内的民居建设活动,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历史环境风貌不受破坏,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县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民居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强化文物保护责任意识
曲阳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8处,一般文物点103处。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县人民的宝贵财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是确保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完整的法定空间界限,任何在此区域内的建设活动都必须以保护为前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护区划内民居建设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坚决克服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守住文物安全红线。
二、明确管理范围对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本意见适用于曲阳县县域内所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民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管理等一切建设活动(以下简称“民居建设”)。
所有保护区划内的民居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规划要求,严禁任何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规范审批管理流程,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一)前置审核,严格准入。计划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进行民居建设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规模、高度、体量、形式、色彩、材质及效果图等)、对文物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以及文物保护措施等材料。乡镇政府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县文物主管部门。
(二)文物部门依法审批。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方案进行专业审核。
1.新建民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文物点的需要按照《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冀文物发〔2025〕299号)要求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县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或现场勘查,严格审查工程建设方案与文物环境风貌的协调性以及对文物安全的影响,出具审核意见,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上报建设方案,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三)规划部门核发许可。建设方案经文物部门通过后,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审核意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经文物部门同意,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四)落实监管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获批的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民居建设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县文物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核查是否落实文物保护要求。
(五)建立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县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及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保护区划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突出风貌协调管控,维护历史环境整体性
(一)控制建设规模与形态。保护区划内的民居建设,其建筑高度、体量、密度必须严格符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相关控制要求,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景观造成视觉压迫和破坏。
(二)延续传统风貌特色。新建、改建、翻建、修缮民居的建筑风格、形式、色彩、材质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鼓励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和地方特色元素。
(三)保护历史格局与景观视廊。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历史街巷格局、地形地貌、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不得遮挡重要景观视廊和视觉通廊。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管理要求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将保护区划内的民居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力、监管失职的将严肃问责。
(二)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保护区划内居民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支持配合保护工作。广泛公布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将群众监督作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力量,推动形成群防群治保护文物工作的新格局。
(三)提供技术服务。县文物主管部门应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明确民居建设申报流程,帮助居民设计既满足生活需求又符合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负责对施工建设方案图纸进行审查并根据文物级别和建设位置提出审查意见。
(四)严格执法问责。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未按批准方案施工或破坏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