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公安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4类、79项)
单位:曲阳县公安局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曲阳县公安局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十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十四“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十七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十九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子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四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四十二公 “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四十四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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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1:法律法规名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子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四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四十二公 “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
当场办理;(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6
焰火燃放许可
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三十七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子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四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四十二公 “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户口迁移审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条款号: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0
出入境通行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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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三十四“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十七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十九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子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检疫印章。四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四十二公 “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四十四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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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1: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2: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条款号: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3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号;条款号: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14
机动车登记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号;条款号: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条款号: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16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法律法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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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审查责任: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公民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驾驶培训表;提出准予驾驶资格考试意见。
决定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予以审验的决定(不予审验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责任: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法定送达。
事后监管责任:实施驾驶证下一次审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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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责任: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考试合格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事后监督责任:组织实施驾驶证审验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八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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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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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事后监督责任: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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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补齐后进行审查。对不予受理的将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报告;
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将在7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查验;
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可决定,法定告知。
其他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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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42项;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第42号令);条款号: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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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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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同意签发的,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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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
三十四“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二十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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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
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
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
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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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44号;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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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1:法律法规名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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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依据文号: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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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四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调查取证责任:对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受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符合听证规定的,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5、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7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2、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第3项、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法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调查责任: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工作中发现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始终贯穿于办理案件的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步骤。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非法制造、运输、买卖、存储、燃放烟花爆竹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八种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处置、使用、信息发布、销售、购买、流向登记、治安防范
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行政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力防范、实体防范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书面通报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08—13发布2018—11—01实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1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案责任: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企业处罚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5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十七条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该类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公安出入境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相关侦查机关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1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
32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三条
33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四条
34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处罚
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六条
35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36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37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3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40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一条
41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二条
42
外国人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处罚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八条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3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九条
44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条
行政检查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证件。3.处置责任:对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按规定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款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计划责任:按照上级部门指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安检查行动,并制定检查方案;日常工作中,统筹各分局制定出租屋网格化巡查方案。
检查责任:检查出租屋管理员是否有做好租住人员居住登记,出租屋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等。
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责任
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检查
1.《快递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对邮件、快件寄递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中综办(2014)24号)
1、事前责任:着力开展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检查的宣传工作,编制和公示办理指南。 2、开展日常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检查工作,进行登记造册。 3、事后监督: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日常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九至十四条((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九条 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1、事前责任:宣传政策及法律法规。 2、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情况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作出对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应处理措施。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对民爆企业的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检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第二款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事前责任:宣传政策及法律法规。
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情况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作出对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应处理措施。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典当业的监督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对旅馆业的日常检查
唐县公安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对印铸刻字业的监督检查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五款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对大型活动场所、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铁路法》(1990年)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计划责任: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加强重点场所进行检查。
通知:针对怀疑的对象和场所,制定检查流程和取证方案;
实施检查:出示人民警察证件,2人执法,对涉嫌物品和人员、场所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作出扣押、查封、传唤嫌疑人的处理措施;
事后监督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
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对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修正))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147号修订))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1、事前责任:宣传政策及法律法规。
2、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情况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作出对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应处理措施。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292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2、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情况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作出对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应处理措施。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进行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计划责任: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通知:针对怀疑的对象和企业,指定检查流程和取证方案;
实施检查:出示人民警察证件,2人执法,对涉嫌物品和仓库库存、账本、出入记账进行检查;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计划责任: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安行业全年检查工作方案。
检查责任: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责任。
1.计划责任: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安行业全年检查工作方案。 2.检查责任: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责任。
行政确认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七条;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3.保定市公安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受理户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户口申报材料真实性;实地走访调查,提交综合调查报告。
3、决定责任:核准申报或者变更户口的各类证明材料,做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调查义务的。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审批义务的。4、通过审核、审批,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业务的。5、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户口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户口出生登记死亡及参军注销派出所直接登记,城镇户口迁入已下放到派出所
户口项目变更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立户分户、户口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户口证件、人口统计、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
核发居民身份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2、利用制作、发放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扣押身份证的;
4、将居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5、在办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居民合法权益行为的。
核发居住证
1:法律法规名称:居住证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3号;条款号: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吸毒成瘾认定
1:法律法规名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条款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1、受理责任: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
2、承办责任:认定过程中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认定不公。
3、审批责任:违规审批;审批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
4、送达责任: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的。
2.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3.在办理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的。
4.在办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受理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2.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日内开展审查。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予以核发的,应当将核发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法律法规名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日内开展审查。
4.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予以核发的,应当将核发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条款号: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1.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国际联网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33号;条款号: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死亡、入伍户口注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居住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居住证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
5.在办理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的。
6.在办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7.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