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曲阳县 14 座小(二)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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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县 14 座小(二)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库区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管理范围:水库大坝下游为坝脚以外30m 的范围,大坝左、右岸为坝端开挖线以外30m,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它建筑物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m 的范围;水库库区为正常蓄水位以下面积。 安全保护范围:水库工程区为管理范围以外 100 米范围;水库库区为库区管理范围边线至校核洪水位顺山坡向上延伸20m 或分水岭以内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大坝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坏界桩(牌)和公告牌。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所属乡镇、村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附表:水库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划界特征汇总表
曲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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