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
|
一、起草背景 2026年6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2020年印发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全新的《实施方案》。 二、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天,30天内均未收到意见。综合以上情况,最终形成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规定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提取标准及风险基金提取标准,享受参保补贴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以及补贴标准、待遇计发等内容。 社会保障费提取标准按照满足需要、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结余等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为20%,与我县片区价同步调整,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社会保险费不足时由县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县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从土地纯收益中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标准按土地纯收益10%,专户储存。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全部土地的家庭,或者被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承包户自愿将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并解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后,视同完全失去土地的家庭,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 补贴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待遇领取条件的,自补贴计入次月起按规定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补贴额除以139计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风险基金列支。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原《曲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2020〕曲府36号)停止执行。 四、印发情况 《实施方案》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6年7月28日正式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