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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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8.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保民发〔2021〕136号) 9.保定市民政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调整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标准准备工作的通知(保民函〔2023〕12号) 10.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20)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见《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2023〕曲府办20号)。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填写《低保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将申请人家庭所有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对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履行全面告知义务,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2.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省核对系统和县级自行核对两种方式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省级核对系统已实现对接的部门以核对系统反馈数据为准;住房、车辆等省级核对系统未对接的部门数据,由县自行核对,并以本级核对数据为准,无需等待省核对中心反馈。县民政核对机构应在完成信息比对后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反馈。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4.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组织村级民主评议会。经民主评议无争议的,申请人填写《新增低保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村级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村(居)委员会不是低保审核确认机关,无权力决定申请人是否能享受低保。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5.确认 领导小组在收到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信息比对结果、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填写在《低保审核确认表》。确认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特困证。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本辖区内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 《低保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公开 对确认同意的低保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填写《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开。公开时应当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开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群众能对公开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开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 7.资金发放 低保对象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可分档或据实补差发放,采取分档发放的原则上不少于三档,具体分档金额由县民政部门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低保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低保对象的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7.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民发〔2021〕105号) 8.保定市民政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调整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标准准备工作的通知(保民函〔2023〕12号) 9.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20)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城镇供养每人每月866元,农村供养每人每月613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填写《特困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将申请人家庭所有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履行全面告知义务,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3.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组织村级民主评议会。经民主评议无争议的,申请人填写《新增特困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 4.确认 领导小组在收到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填写在《特困审核确认表》。确认给予特困的,发放特困证。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本辖区内特困对象档案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 《特困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公开 对确认同意的特困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填写《特困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开。公开时应当注意保护特困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开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群众能对公开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开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 6.资金发放 特困对象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金。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特困对象人数和实际特困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特困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特困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特困对象的账户。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6.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4.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87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22〕88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标准的通知》(冀民〔2023〕51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曲阳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曲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9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 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县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 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15日、10月15日前发放完毕。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8〕16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46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590元/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15日、10月15日前发放完毕。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本市户籍或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为准)的非本地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份证年龄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4050”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尚未实现就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三)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无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连续30天以上(含30 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中的一名人员; (五)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因城镇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市或所在县区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六)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近1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1次公共就业服务)仍未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期间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 https://he.12333.gov.cn/sythwssb/static/loginsyth.html 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信息。亦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人社公共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当地人社网站上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保卡账户。 八、求职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学校)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 https://he.12333.gov.cn/sythwssb/static/loginsyth.html 填写求职补贴申请相关人员信息,而后携带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材料到当地人社公共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当地人社网站上进行公示3天。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20]9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登陆河北人社APP,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线下: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携带学生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23〕163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办理流程 1.补助对象。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助对象。 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2.补贴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面积是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补贴资格。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是根据全县补贴资金总量和最终确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确定。计算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总量/补贴面积。 4.公示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各村组织农户在摸底表中签字、按手印;乡镇对各村摸底后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汇总,加盖乡镇、村公章后并以村为单位在各村信息公开栏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卡(折)和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7天公示期结束后,乡镇将补贴资金汇总表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及补贴资金总额,计算本县补贴标准;待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确定后再返回辖区各村,以村为单位在村信息公示栏进行第二轮金额公示。 3.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将经过测算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乡镇按照公示无异议的清册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十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9〕4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15号)。 4.《曲阳县2021-2023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五、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曲阳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三)审验公示信息。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财政局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十二、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 2. 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阳县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曲府11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县、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2005年12月31日前。 四、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五、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各市、县(市、区)、乡镇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县(市、区)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见附表2)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县(市、区)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县(市、区)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报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 (二)发放办法 每次发放前由乡镇组织“三员”人员认证工作,根据认证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测算全县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补贴发放金额,然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将经过测算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乡镇按照测算表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符合发放条件人员手中。
十三、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粮食生产重点工作及政策落实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5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承担示范推广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 四、补贴标准 亩均补贴200元(其中中央资金150元/亩,省级资金50元/亩)。 五、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分解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各市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目标分解到县,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任务清单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主体、地块。 (三)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春耕和夏收夏种,将复合种植任务落实到主体、地块,确保任务落实。 (四)县级验收。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后,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地块出苗后收获前,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或农业农村局成立3人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逐块验收,由农业农村局主管局长任验收组长,对种植模式、面积(统一使用测亩易app)、田间长势综合评价完成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五)兑付资金。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县农业农村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采用“一卡(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十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 3.《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冀移〔2006〕2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水利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核定的移民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四、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600元。 五、扶持期限 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移民人口核查核减: (一)纳入停止发放直补资金的特定人员 1、触犯国家刑法在押期间的服刑人员,在押期间停止发放;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凭释放证明从下一年度起可继续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2、经法院宣布失踪或失联人员,从法院宣布失踪或失联起停止发放;找到的失踪失联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从下一年度起可继续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失踪失联期间的后扶资金不再补发。 (二)应当核减的移民人口 1、死亡人口;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移民人口; 3、非原迁移民出嫁、入赘或其他原因户口迁入非移民村、非移民户的人员。 六、办理流程 上级提前下达直补资金→移民所在乡镇村进行移民人口核查核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核查核减结果→水利局汇总形成直补资金发放表→报请县政府审批→每年5月底前由银行“一户一卡”发放到移民个人账户。 十五、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3.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2016〕曲府办78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县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县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县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健、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存档。 4.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所在县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十六、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20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号) 3.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3〕34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全县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县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及各乡镇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各乡镇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级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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