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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三员”养老补助、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发布时间:2023-05-1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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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附件一为《河北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4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是根据各乡镇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信息核实录入数据,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全县补贴资金总量3和最终确定的补贴面积确定。计算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总量/补贴面积。

五、办理流程

1.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各行政村基础数据统计、核实、公示、上报(乡、村核实面积清册及公示录像、照片等资料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统一存档,确保资料完整、有据可查),此项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础数据采集汇总。

2.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

2. 2017年3月9日曲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曲阳县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农业农村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2005年12月31日前。

四、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五、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由农业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对辖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农技员人证:由原公社书记或主任出证明,原公社书记、主任去世的,由原公社2名以上正式干部出证明。

农机员人证:(1)由原公社书记或主任出证明,原公社书记、主任去世的,由原公社2名以上正式干部出证明。(2)同时要由原公社农机站站长出证明,原公社农机站站长去世的,由原公社农机站2名以上知情人证明。

基层兽医人证:(1)由原公社兽医站站长出证明,原公社兽医站站长去世的,由原公社兽医站2名以上兽医员证明。(2)同时要由原工作所在村时任村书记或主任证明,村书记或主任去世的,由2名以上时任村干部证明。

以上三类人员所开具证明,需由开证明人原户籍所在地现任村书记或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县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县政府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见附表2),报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发放办法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给各乡镇发放或者交由代发银行发放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

2. 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 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 2021)15号)、《曲阳县2021- 2023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五、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提供以下资料:

1)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2)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3)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4)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财政局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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