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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保障性住房轮候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1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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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县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按照省住建、发改、国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7〕8号)、《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保障性住房轮候分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保障性住房共计1057套,自2016年开始至 2019年,已分六批次全部进行分配。对腾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

二、轮候对象

轮候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可依据相关政策优先轮候分配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城镇常驻户口(恒州派出所登记),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在县城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1)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及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县城居住房屋租赁证明或借住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保障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县城实际居住;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毕业。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在县城个人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的(人均15平米以下),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新就业职工应提交的材料:

1)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人携带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证明或合同;

3)县城居住房屋租赁证明或借住证明(或单位借住证明)。

(三)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县城实际工作并居住,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县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在县城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及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出具已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县城居住房屋租赁证明或借住证明(或单位借住证明)。

四、审核受理

(一)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居委会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核实情况后报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经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登记信息后予以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证明,同时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的无房证明,报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轮候分配。

五、分配程序

(一)确定轮候顺序

保障性住房轮候包括首次轮候和日常轮候两种。

为了充分发挥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在建设美丽曲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首次轮候对象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日常轮候顺序以申请人依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首次轮候顺序确定: 

1、新就业职工,按学历高低进行排序,学历相同时按就业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2、外来务工人员,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日常轮候顺序确定:申请人依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回执号的先后顺序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轮候顺序在曲阳县住建局微信公众号及张贴公告进行公示。

(二)分配程序

按轮候对象与房源数量1:1的比例按轮候顺序确定轮候申请人,以抓阄的方式确定房号。确定房号后按程序到住建局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六、相关规定

(一)保障房的承租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个人意愿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的退出。

(二)保障房租赁标准,按规定执行。

(三)保障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四)保障房实行动态管理,经核查或举报核实后,不符合保障房租住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予以清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保障性住房轮候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县政府成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民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委、公安局、人社局、市监局、审计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保障房的轮候分配工作。

(二)协调联动。建立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分配工作。

(三)强化监督。保障房分配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舆论、行政和法律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查、严格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房的家庭,按规定取消其保障房住房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出现问题,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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