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曲阳县荣玲小吃店;经营者:张**;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检查时当事人三黄鸡未登记食品进货台账,也不能出示食品进货台账,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三黄鸡还是未登记食品进货台账,也不能出示食品进货台账。
违法依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