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曲阳县张路豆制品加工坊
案由:曲阳县张路豆制品加工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违法的法律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结果:要求当事人下架违法产品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