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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献雷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案 |
发布时间:2025-08-25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刘献雷 违法事实: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136.95元;2、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10.22吨;3、罚款30908.16元。 |
附件1:处罚决定书3 001.jpg |
附件2:处罚决定书1.jpg |
附件3:处罚决定书2 001.jpg |
附件4:处罚决定书4 001.jpg |
附件5:处罚决定书5 001.jpg |
附件6:处罚决定书6 001.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