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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献雷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案
发布时间:2025-08-25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刘献雷

违法事实: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136.95元;2、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10.22吨;3、罚款3090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