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信息
党城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发布时间:2022-10-24 信息发布人:党城乡 |
党城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依法行政,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委托执法事项,包括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等;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等;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收据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八)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等; (九)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书; (十三)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四)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五)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办公电话、通信地址; (十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照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实发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方式。 前款所列公示方式,以网站公示为主要平台,其他公示为补充。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疑惑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