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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案 |
发布时间:2025-09-25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李广 案由:李广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案 违法事实: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8.35吨。2、没收违法所得519元;3、罚款15153.6元;合计1567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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