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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案
发布时间:2025-09-25     信息发布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李广

案由:李广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案

违法事实:无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1、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8.35吨。2、没收违法所得519元3、罚款15153.6;合计156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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