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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石飞
案由:石飞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事实: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的法律依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500元、合计58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