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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曲阳县曲健小吃店
案由:曲阳县曲健小吃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法的法律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