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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张*娜;
案由:张*娜无照经营型煤案;
违法事实:无营业执照销售型煤;
违法的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