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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曲阳县振延超市;
案由:曲阳县振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违法事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
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1、罚款10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4.25元,
两项合计1002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