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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发布时间:2024-11-01 信息发布人:教育和体育局 |
曲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教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县教体局应当公示以下主要行政执法内容: (一)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七)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八)教体执法检查情况; (九)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 (一)在县政府“行政执法平台”上对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情况通报会等进行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五条 按照相关要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在“行政执法平台”上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信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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