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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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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2.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保民发〔2021〕136号) 3.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2022〕曲府办79号) 4.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保定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23)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见《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2022〕曲府办79号)。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填写《低保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将申请人家庭所有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对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履行全面告知义务,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2.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省核对系统和县级自行核对两种方式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省级核对系统已实现对接的部门以核对系统反馈数据为准;住房、车辆等省级核对系统未对接的部门数据,由县自行核对,并以本级核对数据为准,无需等待省核对中心反馈。县民政核对机构应在完成信息比对后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反馈。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4.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组织村级民主评议会。经民主评议无争议的,申请人填写《新增低保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村级民主评议是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不是批准程序。村(居)委员会不是低保审核确认机关,无权力决定申请人是否能享受低保。无论民主评议结果是通过或未通过,经办机构均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5.确认 领导小组在收到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信息比对结果、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填写在《低保审核确认表》。确认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特困证。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本辖区内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 《低保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公开 对确认同意的低保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填写《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开。公开时应当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开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群众能对公开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开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 7.资金发放 低保对象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可分档或据实补差发放,采取分档发放的原则上不少于三档,具体分档金额由县民政部门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低保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低保对象的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2.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5号) 3.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2020〕曲府办37号) 4.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2022〕曲府办79号) 5.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民发〔2021〕105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城镇供养每人每月866元,农村供养每人每月613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填写《特困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对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将申请人家庭所有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履行全面告知义务,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实地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表》。 3.审核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组织村级民主评议会。经民主评议无争议的,申请人填写《新增特困对象初审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争议内容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进行复核。 4.确认 领导小组在收到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填写在《特困审核确认表》。确认给予特困的,发放特困证。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本辖区内特困对象档案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出具 《特困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公开 对确认同意的特困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填写《特困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开。公开时应当注意保护特困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开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群众能对公开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开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 6.资金发放 特困对象自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金。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特困对象人数和实际特困补助水平,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特困资金需求及发放计划,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特困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特困对象的账户。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2.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3.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4.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2.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3.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87号) 4.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号) 二、主管部门 曲阳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曲阳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曲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残联。 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县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4. 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曲阳县民政局 202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