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曲阳县14座小(二)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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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县石匣水库、曲中水库、车汪水库、程东旺水库、大西沟水库、店上水库、李家洼水库、牛道沟水库、齐古庄水库、清水汪水库、石汪沟水库、宿家庄水库、汪桥里水库、窑涧水库等14座小(二)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管理范围:水库大坝下游为坝脚以外30m的范围,大坝左、右岸为坝端开挖线以外30m,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它建筑物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m的范围;水库库区为正常蓄水位以下面积。 安全保护范围:水库工程区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范围;水库库区为库区管理范围边线至校核洪水位顺山坡向上延伸20m或分水岭以内范围。 二、运行区管理范围划定 水库运行管理区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食堂、值班宿舍、备用电源机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周边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大坝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坏界桩(牌)和公告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曲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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