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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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某某区某村村民。杨某某前夫王某某名下曾办理有林权证,该证范围内建有房屋,未办理过宅基地使用证,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在该处房屋居住。2017年6月,在某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攻坚行动中,杨某某所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此后,杨某某以信息公开、强拆违法等理由提起多起诉讼。 2018年7月,原某国土资源局将某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出让。同月,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竞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某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杨某某认为被告违法拍卖其林权证项下的宅基地,遂提起本案撤销土地出让合同之诉。 (二)释法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涉案土地的行为。在涉案土地出让时,土地的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杨某某与土地出让行为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了杨某某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件之一。当事人有权对与其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径行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已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基本原则,涉案国有土地的出让并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法院不宜对其进行直接审查,这也是维护行政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