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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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进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曲府办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市、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结合我县脱贫规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最大限度的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一)富民产业类。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特色种植、养殖、旅游、光伏、家庭手工业等产业,形成村有增收产业、户有致富项目的发展格局。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打造特色突出、规模经营、持续增收的扶贫产业,让贫困户稳定享有“三金”(打工薪金、扶贫资金入股股金、土地租金),增加收入,确保从根本上实现脱贫。对部分能带动贫困群众尽快实现脱贫目标的产业经营者,提供一定补助资金,鼓励其扩大产业经营规模,实现提质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保障设施类。按照《河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把年度脱贫村作为整合资金投放主体,以提升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和提高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贫困村(区)道路硬化、亮化、饮水、危房改造、卫生室、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保障设施建设,兼顾扶贫开发工作亮点村及示范工程等创建。 (三)产业配套类。把产业配套建设作为扶贫开发的先决条件,以年度脱贫村、深度贫困村(区)为主战场,兼顾其他贫困村产业配套建设需求,集中实施水、电、路等产业配套工程,围绕改善基础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县域产业片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金融扶贫类。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扩大风险补偿金规模,达到上级要求标准。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设立扶贫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用足用好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扶贫龙头企业“企业贷”和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按照《河北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社会事业类。按照脱贫攻坚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对贫困人口在民政、教育、社保等方面进行补助。 (六)其它为完成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投入的项目。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打破资金归口管理界限,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全县脱贫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年度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规划项目,每一个项目都要明确项目目标、项目规模、资金额度、实施起止时间、绩效目标及保障措施,确保每一个项目都能顺利落地产生效益。 第八条 部门专项规划或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要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部门要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做到让项目等资金,审批通过的项目要加快实施,及时拨付资金,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工作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一)扶贫、发改部门:负责修订完善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指导相关部门修订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与全县脱贫攻坚规划衔接一致。扶贫办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将使用方案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县扶贫攻坚项目库;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拨款申请;留存、保管项目档案资料;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全县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对部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二)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政策界定,测算年度整合资金额度,按照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预算下达给项目主管部门,列支相应科目,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完善本部门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本部门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编制、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公开公示、验收、报账、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协助乡镇、村、扶贫对象建立管理维护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工作;配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四)社会事业管理部门:结合全县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本部门脱贫攻坚期间的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明确时间任务节点,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五)乡镇党委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项目编制和实施,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以及产业发展和项目需求等基本情况,对由本乡镇所辖行政村负责实施的项目进行督导监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执行结果负责。要依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有效。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需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原资金下达渠道将专项资金批复到相关部门,待资金整合后按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做相应的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资金批复,做好相应的预算指标调整。 第十四条 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公开栏、项目标志牌、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等形式将本年度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保证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效果明显。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扶贫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政纪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审计部门要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的全程进行审计,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加大对审计结果的整改和处理力度。 (三)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扶贫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导和跟踪问效,保证项目按规划实施,对不按规划实施造成资金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曲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曲府〔2016〕16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