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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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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同年1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落实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了实施意见。我市已被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之一,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目的意义

      通过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矛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为建设品质生活之城做出新的贡献。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五部分。重点内容有:

      (一)关于目标任务。《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十四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到2025年,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关于基本要求。《实施办法》中对保障对象、保障方式、房源筹集渠道、建设标准、租金制定标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保障方式方面,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发放租赁补贴方面与我市现行的各类租赁补贴发放或租金减免政策做了政策衔接;房源筹集渠道方面,在国家和省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多余的安置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未纳入国家计划的公租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建设标准方面,明确了住宅型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租金制定标准方面,区分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或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分类明确租金标准。

     (三)关于支持政策。《实施办法》明确土地、审批、财政、金融、税费等政策,支持和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是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包括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支持政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三是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四)关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从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住房品质、规范租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1.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具体办法由市安居办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变相福利分房。

      2.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对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按照接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

      3.规范租住管理。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承租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关于保障措施。《实施办法》明确,调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作为“十四五”期间的重要工作,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责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相关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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