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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落实办理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核发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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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审改办〔2020〕1号

曲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办理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核发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划转排污许可职责的通知》(保编办字〔2019〕15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将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核发工作委托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落实到位,县审改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委托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办的快,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获得感。

、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委托事项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事项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行政许可委托书

2.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曲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7月22日

 

(联系人:王克、庞贺鸣         联系电话:4266050)

附件1

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机关: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受委托机关:曲阳县行政审批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保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室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保审改办【201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方权力清单和有关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委托事项

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类)核发、变更、延续、撤销、注销

委托范围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委托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审查,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实施行政许可,并出具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委托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 对受托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2. 对受托方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3. 协调指导解决委托事项办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受托方责任

1. 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委托方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

2. 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公示公告制度、清单管理制度、办事指南等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有关政策,制定审批条件并按规定实施;

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许可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4. 接收委托方有关委托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5. 超越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 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不当的,由委托机关建议当地政府追究其责任,并收回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

、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三)本委托书解释权归保定市行政审批局所有。



 



附件2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 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其中,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步,受理申请

核发部门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属于本行 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步,审查阶段

核发部门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核发部门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浓度、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第四步,审核完成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保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20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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