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隐藏栏目 >> 政策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及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市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的及时、有效的灾害应急防控和救援体系,有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和路经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和实施本预案,对全市沙尘暴灾害进行应急处置。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主要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的灾害应对和防范、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加强应急预案的全过程演练,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预案准备和工作机制准备,针对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达到落实预案,锻炼队伍,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沙尘暴灾害的目的。

     (四)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或相邻地区发生影响到我市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

     2.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且根据市政府要求,需要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3.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难以独立承担灾害救助,提出请求,需要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设立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保定市军分区、武警保定支队、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工务段等单位为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市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市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订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完成国家、省和市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定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应急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沙尘暴应急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要求;编制和修订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应急行动;应急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上报以及具体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联系和组织专家顾问组和现场工作组工作;组织对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完成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市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当沙尘暴灾害发生影响扩大或所承担任务重大,由市沙尘暴应急办提出建议,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在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市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沙尘暴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协调保定市Ⅳ级以上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出应急指令、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与省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专家咨询组。市沙尘暴应急办成立沙尘暴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指导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做好服务;参与对重大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5.现场工作组。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从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调集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了解突发沙尘暴灾害及其损失情况,指导和协助灾区做好灾情监测、分析工作;了解灾区重大沙尘暴灾害救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完成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突发沙尘暴灾害是一种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自然灾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各级各部门应对沙尘暴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困难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3.市发改委统筹考虑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预防体系的固定资产投资安排。

     4.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本级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相关工作经费。

     5.市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征兆时,要及时做出预报,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抗灾和灾害应急作好服务。

     6.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8.市卫生健康委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沙尘暴灾害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出行和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11.保定军分区负责协调驻保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工作,协助市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武警保定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工务段负责组织制订铁路运输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三)地方应急组织领导机构。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各地应急预案报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沙尘暴预测预警

     (一)沙尘暴预警信号等级。分三级,分别为黄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

     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1000米沙尘暴天气;

     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500米强沙尘暴天气;

     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50米特强沙尘暴天气。

     (二)沙尘暴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发布和解除沙尘暴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三)预警响应。

     1.黄色和橙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警等级高低和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要入圈。民航、铁路部门参照各自部门相关沙尘暴应急预案采取行动,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各自相关应急预案。

     2.红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密切监视灾情,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调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部门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推迟上学或放学。受影响区域的铁路、高速公路依据各自应急预案暂停飞机起降或暂时封闭道路。

     四、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一)沙尘暴灾害分级。按照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四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伤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产生影响,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沙尘暴灾害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别启动四个级别的应急预案。

     1.四级响应(Ⅳ级),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由县(市、区)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2.三级响应(Ⅲ级),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且不需要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由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3.二级响应(Ⅱ级),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且需要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或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负责启动省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4.一级响应(Ⅰ级),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由省沙尘暴应急办报请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省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三)联动响应及应对措施。

     1.Ⅳ级响应及应对措施。发生灾情的县(市、区)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灾害信息后,启动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县(市、区)沙尘暴应急临时指挥部,由总指挥负责指挥,并及时把启动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情况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2.Ⅲ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市成立市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总指挥负责指挥。参与制订应急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市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会同本市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及时向省沙尘暴应急办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县通报。

     (3)召开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安排,并组成现场工作组。

     (4)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5)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3.Ⅱ级响、Ⅰ级响应按照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四)应急结束。较大以上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通过新闻媒体宣布,一般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市、县沙尘暴应急办通过新闻媒体宣布。

     五、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

     (一)信息收集和报告

     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沙尘暴应急办,沙尘暴应急办汇总后向本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沙尘暴应急办报告。

     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在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上一级应急办;属于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属于较大、一般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市沙尘暴应急办;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沙尘暴应急办。

     4.信息报告及通报范围。市沙尘暴应急办接到县级沙尘暴灾害管理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后按程序及时报告省林业和草原局、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二)通信联络。在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市有关部门、沙尘暴灾害发生的相关县(市、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明确联络人员、联络方式,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

     六、沙尘暴灾后调查评估

     重大、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市县沙尘暴应急办要积极配合省沙尘暴应急办进行灾后调查评估,完成省交办任务。

     较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在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沙尘暴应急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

     各级沙尘暴应急办根据评估报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由市沙尘暴应急办集中管理,统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八、保障措施

     (一)交通运输、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部门要做好铁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等的抢修和维护,做好应急救援交通保障工作。

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沙化监测体系基础信息保障。抓紧做好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三)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荒漠化监测体系建设是了解和掌握沙尘暴灾害信息的基础性工作,要抓紧完善市、县两级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迅捷、真实和可靠。

     (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财政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应的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要应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六)宣传培训保障。

     1.宣传培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

     2.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对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及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沙尘暴灾害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水平。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实施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奖励与责任。对在防御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沙尘暴灾害中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

《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曲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4212301 邮箱:xinxike999@163.com
冀公网安备 13063402000055号 冀ICP备08102160号-2 网站标识码:1306340005